判了!大连首例高空抛物案
刑法修正案(十一)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,新增高空抛物罪。该案件是刑法修正案(十一)正式施行后大连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。
案情经过
家住旅顺开发区某小区33号楼的被告人孙某平日在家楼顶天台种植花草及蔬菜,2021年3月13日10点多,孙某在清扫天台垃圾后,因嫌下楼倾倒垃圾麻烦,为图方便,故将掺有石块的垃圾从天台抛掷楼下,致使停放在该楼下被害人张某轿车后风挡玻璃毁损。(点击链接查看大连首例抛物案破案经过→乱扔石子的他,“砸”出大连首例!)
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《价格认定结论书》,认定被损毁的轿车后风挡玻璃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40元。
资料图片
2021年5月26日,被告人孙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元,并取得谅解。
2021年6月15日,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件向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判决结果
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孙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,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处将物品抛掷到楼下,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,扰乱社会秩序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,法院予以支持。
被告人孙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:
自首、认罪认罚,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谅解,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,依法从轻处罚。
鉴于被告人孙某犯罪情节较轻,已有悔罪表现,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故可对被告人孙某宣告缓刑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,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相关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孙某犯高空抛物罪,判处拘役四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
法官说法
此次高空抛物案件承办法官杨贺对此案进行了分析:
刑法修正案(十一)新设高空抛物罪,并不意味着要将所有的高空抛物行为都均认定为高空抛物罪,而其应当根据刑罚体系对行为的主观、客观因素和危害后果等进行具体分析,并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,选取合适罪名加以认定。
本案中,被告人孙某高空抛物的地点为居民小区居民楼下,并非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,其单一抛掷行为不具有导致危害后果无限扩大的现实可能,尚不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,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被告人孙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,能够意识到自己从9层楼顶阳台抛掷石块垃圾的行为会扰乱小区的公共秩序,仍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,且其行为造成被害人张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后风挡玻璃毁损,表明被告人孙某具有主观恶性,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,故本案以高空抛物罪对被告人孙某予以定罪处罚。
新闻大连 (微信号:dltv8811)编辑制作
资料:旅顺口区人民法院
文字:左莹
图片、视频由受访单位提供
编辑:婧琦 燕子
美编:孔德成
校对:鞠传强 孟颖
主编:曲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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